(2015)滕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某1要求宣告孟燕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孟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滕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某1,女,汉族,2011年7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刘加海,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孟燕,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某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孟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1与被申请人孟燕系母女关系。2012年2月份因抑郁离家出走,出门前未告知任何人去向,后被申请人多日未归,申请人及亲戚朋友经多方查找,也未寻得被申请人下落。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孟燕,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申请人之母。刘某2(申请人之父)与孟燕于2010年5月4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2因死亡于2012年4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注销户口。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孟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燕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孟燕的户籍证明、证明、刘某1出生医学证明、公告材料、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燕自2012年2月之后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2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经本院公告,亦未有孟燕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孟燕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刘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孟燕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孟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纪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