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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立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三夏商贸中心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三夏商贸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立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三夏商贸中心,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秦燕。委托代理人陈志刚,上海三夏商贸中心销售副经理。申请人上海三夏商贸中心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发银行揭阳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壹张(票号30600051-21878379、出票人广东顺风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揭阳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上海三夏商贸中心、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漕泾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27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三夏商贸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晓青审 判 员  陈少丘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裕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