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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樊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农民。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2015年4月2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樊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射钉枪及枪支配件,后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其查获,并缴获其改装的枪支。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樊某改装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樊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射钉枪及枪支配件,后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其查获,并缴获其改装的枪支。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樊某改装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樊某出生于1970年3月1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协查信息表、检查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查询清单、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来)公(刑)鉴(痕)字(2015)10号鉴定文书;被告人樊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成立。被告人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蓝晓芳审 判 员  覃永德人民陪审员  莫善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