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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裴英爱、赵千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裴英爱,赵千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负责人尹兆宏,行长。被执行人裴英爱。被执行人赵千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裴英爱、赵千锡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