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杜庆福与商崇学、姜自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福,商崇学,姜自兰,商雷,朱贵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1132-2号原告杜庆福(曾用名杜庆义)。被告商崇学。被告姜自兰。被告商雷。被告朱贵莹。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774号原告杜庆福(曾用名杜庆义)与被告商崇学、姜自兰、商雷、朱贵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3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商崇学、姜自兰、商雷、朱贵莹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并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商崇学、姜自兰、商雷、朱贵莹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