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永年县新区建设公司与李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新区建设公司,李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新区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慧,系永年县艺磊花岗岩大理石精加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新区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刘树立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