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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召与董玉振、许化芹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召,董玉振,许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许召,男。被执行人:董玉振,男。被执行人:许化芹,女。许召与被执行人董玉振、许化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召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张全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