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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颐香商贸有限公司与肥乡县帝都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肥乡县颐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广安路东段县党校东侧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文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英。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经营者郝春雷。原告肥乡县颐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江斌、人民陪审员樊晓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霍丽芬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乡县颐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英到庭,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于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4月10日欠原告酒款共计28580元整(2012年12月22日欠3560元整,12月22日欠9485元整,12月22日欠2300元整,12月23日欠2480元整,12月26日欠2430元整,12月31日欠7200元整,2013年2月21日欠650元整,4月10日欠475元整)欠条共计8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欠条8张,用以证明原告的诉求。被告没有提出答辩。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法庭查明下列事实: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共计欠原告酒款28580元整,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22日欠3560元整,12月22日欠9485元整,12月22日欠2300元整,12月23日欠2480元整,12月26日欠2430元整,12月31日欠7200元整,2013年2月21日欠650元整,4月10日欠475元整。被告出具欠条8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酒款28580元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8支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肥乡县颐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肥乡县帝都食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学杰审判员赵江斌人民陪审员樊晓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霍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