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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刘金伟、韩俊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刘金伟,韩俊升,韩同发,刘艳芝,张广仁,李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东国税局家属楼南。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红梅、翟慧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金伟。被告韩俊升。被告韩同发。被告刘艳芝。被告张广仁。被告李金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刘金伟、韩俊升、韩同发、刘艳芝、张广仁、李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慧明、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伟、韩俊升、韩同发、刘艳芝、张广仁、李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期间,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向其发放最高额不高于5万元的贷款,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被告刘金伟、韩同发、张广仁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原告当日向刘金伟、韩同发、张广仁分别发放贷款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刘金伟剩余33734.24元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广仁剩余9786.72元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六被告均无还款意愿,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43520.96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6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由六被告共同签字。证明六人联保的事实。2、刘金伟与韩俊升、张广仁与李金香、张广仁与李金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共八页。证明刘金伟与韩俊升、张广仁与李金香、韩同法与刘艳芝的夫妻关系。3、刘金伟、张广仁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各一份,分别由刘金伟与韩俊升、张广仁与李金香签字并按手印。4、刘金伟、张广仁的个人贷款放款单及借据各一份,证明其都收了借款50000元。5、六被告现场签字照片三页,证明六被告均亲自在借款合同、联保协议文件上分别签字、捺手印。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金伟与韩俊升、被告张广仁与李金香、被告韩同发与刘艳芝分别均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6日,六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期间,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向其发放最高额不高于5万元的贷款,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被告刘金伟与韩俊升、被告张广仁与李金香、被告韩同发与刘艳芝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每对夫妻各借款5万元,约定按照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原告当日向刘金伟、韩同发、张广仁分别发放贷款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刘金伟尚欠本金33734.24元,被告张广仁尚欠本金9786.72元。被告韩同发贷款已全部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联保协议约定,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被告刘金伟、张广仁夫妇应分别偿还借款本金33734.24元、9786.72元,并依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依照合同约定,六被告应共同负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享有的抗辩权利的自愿放弃,对此,被告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伟、韩俊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734.24元,并依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被告张广仁、李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786.72元,并依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刘金伟与韩俊升、被告张广仁与李金香、被告韩同发与刘艳芝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刘金伟、韩俊升负担344元,由被告张广仁、李金香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