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华东与被告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何华东,男,生于1991年,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树贵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华东与被告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巴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华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秋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