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应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建红,应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被执行人:应影。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与被执行人应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湖安递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影支付案件款102220元(含诉讼费22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已受偿75999元,尚有债权26221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应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6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发现被执行人应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