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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郭XX,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刘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