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剑鑫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鑫,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鑫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刘剑鑫谎称自己是哈尔��市南岗区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骗取了被害人孔某甲的信任。于同年8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以给孔某甲及其妻子、亲属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名义,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45号孔某甲家中骗取孔某甲现金64000元,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孔某甲207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刘剑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剑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收条、账单详情,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孔某乙、何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害人孔某甲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剑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剑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