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庆芳与任崇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芳,任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付庆芳,女,生于1958年6月13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任崇勇,男,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院在审理原告付庆芳诉被告任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庆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付庆芳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