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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庆芳与任崇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芳,任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付庆芳,女,生于1958年6月13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任崇勇,男,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院在审理原告付庆芳诉被告任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庆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付庆芳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