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景凤诉赵广伟、赵广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凤,赵某伟,赵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35号原告陈某凤,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某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某全,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凤与被告赵某伟、赵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某伟、赵某全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某伟、赵某全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 可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