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美霞与叶林伟、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霞,叶林伟,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杨美霞。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林伟。被执行人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华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叶林伟。申请执行人杨美霞与被执行人叶林伟、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叶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美霞支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对叶林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5元,由叶林伟、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07246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民初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