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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常会利与龙西朝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会利,龙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字第280号申请人:常会利,男,1965年4月13日生。被申请人:龙西朝,男,1983年4月23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西朝的豫E26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常会利的豫ECS1**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龙西朝的豫E26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