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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张益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599号原告王德明,男,生于1961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益河,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明与被告张益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