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松涛与赵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33号原告:金松涛。被告:赵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涛与被告赵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