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勋定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覃勋定。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仕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鑑达。被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勋定诉被告欧仕吉、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勋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覃勋定负担。审判员 卞奎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