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何建华。被执行人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交出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38万股股权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38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