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荣与杨建、魏利娟、杨东财、王志刚、王彦刚、张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高,杨建,魏利娟,杨东财,王志刚,王彦刚,张晓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刘荣高,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被告杨建,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个体。被告魏利娟,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杨东财,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王志刚,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个体。被告王彦刚,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个体。被告张晓欢,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高诉被告杨建、魏利娟、杨东财、王志刚、王彦刚、张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来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刘荣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