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世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世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世奇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世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世奇的存款人民币5010.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