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杰商行与谢忠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佳杰商行,谢忠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21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杰商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64。法定代表人邵勤。被执行人谢忠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杰商行与被执行人谢忠盛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忠盛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52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