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罚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安妮财产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罚字第3号被执行人安妮,辽宁省北镇市人,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现在押。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妮执罚字第3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罚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