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597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款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龙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洵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