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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597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款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龙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洵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