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被告南明区广隆电器行、被告贵阳派德装饰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贵阳派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果园大街B区B栋9楼。法定代表人:彭家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舒,该公司法律专员,特别代理。被告梁欢庆,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址略。被告李艺英,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梁永龙,男,汉族,2000年10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地址:贵阳市星云家电城**号。负责人:梁欢庆,该电器行老板。被告贵阳派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11栋(贵阳国际中心)1单元13层23-24号。负责人:李虹霞,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城物业)诉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贵阳派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德装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派德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立城物业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作为花果园F6-2003号房屋业主,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告自愿严格按照与原告签订的装修管理手册、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消防安全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同日,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并授权该行对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于2014年7月7日将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委托给被告派德装饰公司,派德装饰公司将该房屋装修工程交由彭吉友负责。次日,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派德装饰公司、彭吉友与原告签订装修相关协议及承诺书并开始进场装修。2014年7月1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及消防专业单位参与,私自更改该房屋的消防喷淋系统,造成该栋楼层公共区域大面积渗水、该层其他房屋受损及电梯进水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于2014年7月16日达成初步协议,由被告梁欢庆、彭吉友等赔偿35000元给电梯公司。该协议达成后,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原告为保证业主对电梯的正常使用,先行垫付资金对电梯进行了维修。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作为装修房屋的所有权人,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派德装饰公司作为房屋的装修人均应在法律范围内对此次事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5000元整;二、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执行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派德装饰公司均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系贵阳市花果园F区6栋2003号房屋的业主,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将房屋交付业主居住使用。2014年7月7日,派德装饰公司与南明区广隆电器行签订装修/施工委托书、装修/施工/其他作业申请表,表明南明区广隆电器行委托派德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并在物管处备案。同时梁欢庆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施工装修管理协议、装修须知、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业主在装修期间应尽的义务及责任。当天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向物业公司出具装修/施工保证书,承诺对施工单位所做一切不正当行为负全部责任。派德装饰公司出具免责说明书一份,承诺因无法提供保单对施工工程中的意外和不可抗力承担责任。2014年7月14日,F6栋20层发生公共区域大面积渗水(有现场照片10张),导致部分房屋受损及电梯不能正常使用。2014年7月16日,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山水黔城物业公司出具维修电梯清单一份,维修价款总计53060元。当天,梁欢庆、山水黔城物业、西奥电梯公司、彭吉友达成对渗水事件的协调记录,装修公司责任人彭吉友承认其行为违规操作,电梯公司向业主梁欢庆及装修责任人彭吉友出具维修报价单,总金额为53060元。彭吉友还价35000元,后经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业主、装修公司与电梯公司达成协议,由业主和装修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交清维修款35000元给电梯公司,电梯公司收到维修款后于7月20日全面修复电梯。该协议达成后,梁欢庆及装修公司均未按约履行,山水黔城物业公司为保证业主的权利,于2014年10月2日垫付35000元给西奥电梯公司。电梯现已修复完毕正常使用。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贵阳山水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其变更名称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房屋交付验收表、入伙办理程序单、装修施工作业申请表、施工保证书、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须知、照片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作为业主,将房屋出租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与派德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且均与物管公司签订装修施工承诺书,承诺装修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派德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更改消防喷淋设备导致楼层渗水及电梯不能使用,存在过错;而业主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也承诺在装修过程中与派德装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认为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与被告派德装饰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该损害事实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梁欢庆,该电器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为梁欢庆个人,故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不需另外承担责任。小区电梯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现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均与宏立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被告梁欢庆、派德装饰公司在与物业公司、西奥电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履行赔偿义务,由原告宏立城物业公司代为垫付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之规定,宏立城物业有权向侵权人梁欢庆、派德装饰公司要求侵权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35000元维修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派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梁欢庆、李艺英、梁永龙、贵阳市南明区广隆电器行、贵阳派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应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焕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