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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