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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宏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宏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李杰,农民。被告:刘宏远,工人。原告李杰诉被告刘宏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杰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刘宏远向我借款21000元,并当日为我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天。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1000元。被告刘宏远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天,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对刘宏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宏远向原告李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约定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杰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刘宏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兴华审 判 员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