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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川与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川,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罗川。委托代理人王英军。被执行人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318674-x.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罗川与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向权利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负担执行费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179880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浦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