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鹏鹏、贾海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薛鹏鹏,贾海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210国道边。法定代表人任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孙海升。被告薛鹏鹏。被告贾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鹏鹏、贾海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