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