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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