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东与被告李志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庆,李志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刘东庆。被告李志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庆与被告李志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庆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庆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东庆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