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三初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林涛与倪光利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林涛,倪光利,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068-1号原告夏林涛。被告倪光利。被告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港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林涛诉被告倪光利、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倪光利驾驶的苏G***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苏GZ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并提供鲁G***6G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夏林涛所有的鲁G***6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被告倪光利驾驶的苏G***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苏GZ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