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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宁克与范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克,范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宁克。被执行人:范金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灌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范金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金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金玉在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灌阳汽车总站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金玉所有的在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灌阳汽车总站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人民币20000元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文东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莫 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