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龙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龙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被告亲属答应还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