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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龙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龙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被告亲属答应还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