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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荣与于国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于国飞。本院于作出(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于国飞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国飞所有的浙F×××××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