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荣与于国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于国飞。本院于作出(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于国飞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国飞所有的浙F×××××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