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终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宁新宇、渠保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新宇,刘文华,渠保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新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教师。原审被告渠保保,农民。上诉人宁新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新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新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宁新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宁新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