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冬与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梁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590号原告胡冬,男,1990年7月6日出生。被告梁海超,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诉被告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冬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冬撤回对被告梁海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