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军峰与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峰,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峰,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富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2年7月5日制作的富劳仲裁字(2012)第06号裁决书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刘军峰与被执行人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一.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被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被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13930.15元,二.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三是支付双倍工资22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劳动促裁委员会2012年7月5日制作的富劳仲裁字(2012)第0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