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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余金水与侯义明、李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水,侯义明,李超,潘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余金水。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义明。被告:李超,女。被告:潘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水诉被告侯义明、李超、潘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侯义明、李超、潘徽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