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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康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吴建军审 判 员  金德辉人民陪审员  汪为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