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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秀琴与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琴,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王秀琴。被告王某某。原告王秀琴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定罪。依据(2015)杭萧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所涉的借款已列入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裁定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