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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则黄、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则黄,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XX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61327098。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该营业部主任。被告:陈则黄,男,汉族,靖安县人,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靖安县。被告: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香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3471468。法定代表人:陈则黄,该公司经理被告:XX旭,女,汉族,靖安县人,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靖安联社)诉被告陈则黄、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XX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靖安联社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安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则黄、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XX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二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万二千六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一万七六百元,由被告陈则黄、江西绪春实业有限公司、XX旭承担。审判员  涂发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