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培扬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2号罪犯郭培扬,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培扬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培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郭培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培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培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培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