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孟祥震、第三人孙素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孟祥震,孙素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宜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祥震,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红旗街**号。第三人:孙素娟,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开发区宏冠公司服务用房。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孟祥震、第三人孙素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廉志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