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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