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