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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美荣、赵俊辉、田丽华、杨波、XX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美荣,赵俊辉,田丽华,杨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城市嘉园门市11栋141室。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军,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美荣,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俊辉,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丽华,住双阳区太平镇太平村。被执行人杨波,住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被执行人XX,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美荣、赵俊辉、田丽华、杨波、X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