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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张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88-1号原告: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红花路路口。法定代表人:曹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张芬军,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诉被告张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运输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芬军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鄂c83527的东风dfl4251a9半挂牵引车和鄂c3127华俊zcz9390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人曹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1cd77的丰田牌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鄂c81777的雅阁牌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运输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曹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1cd77的丰田牌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鄂c81777的雅阁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担保人曹洋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毁损、抵押或隐匿;二、对被告张芬军实际所有的登记在原告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系挂靠营运)的车牌号分别为鄂c83527的东风dfl4251a9半挂牵引车和鄂c3127的华俊zcz9390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原告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毁损、抵押或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张晓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职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