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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徐海峰、刘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徐海峰,刘林林,刘玉充,陈伟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7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徐海峰。被告刘林林。被告刘玉充。被告陈伟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徐海峰、刘林林、刘玉充、陈伟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海峰、刘林林、刘玉充、陈伟比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海峰、刘林林、刘玉充、陈伟比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来源: